发布时间:2023-05-16 发布者: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核心要旨: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醉驾行为构成犯危险驾驶罪的,同样可以不起诉。
四川南充女子张某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显峰律师接受代理后,该女子没有被提起公诉,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一、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源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可以分为酒后驾和酒驾从重处理两种情况。
二、醉驾不起诉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川高法[2022]178号
第5.2.3.1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4)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四)免予刑事处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三、醉驾免刑事处罚和不起诉的区别
1、性质:免刑事处罚是指犯罪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2、判定机关:免除刑罚的判处机关是法院,不起诉的决定是人民检察院。
3、时间:免除刑事责任处于案件的审理阶段,不起诉则处于案件的起诉阶段。
四、 醉驾对孩子有影响吗?
这要分情况而论,如果醉驾被判处刑事处罚,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例如孩子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部门,其中的政审都不会通过。
如果醉驾具有上述不起诉的情形,没有判处刑事处罚则不会对孩子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