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谨案例】顺庆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16      发布者: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本期案例承办律师:郑超,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南充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南充市法学会首席咨询入库专家,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维权委员会委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年底,莫某、郭某某、王某三人共谋,在南充顺庆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车上财物,中途又电话邀约了一个朋友一起前来盗窃,四人在一辆车内盗取了价值2500余元的香烟,后车主报警,通过监控很快将四人抓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作为莫某的辩护人,综合全案情况,向检察院提出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符合不予起诉条件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嫌疑人,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莫某已经构成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一、绝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检察机关认为莫某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实践表明,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或家庭监护不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也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以教育矫治,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其成长发育过程中所缺失的关爱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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