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8 发布者: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先生刚满十八周岁,因学习成绩不好,未继续上学。自己认识了一女友张女士,双方恋爱后在外租房同居生活。因双方年纪均不大,没在稳定的收入,张女士听到一朋友说有人想卖淫赚钱,希望张女士为其介绍。
张女士想到可以通过介绍卖淫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于是同意介绍并与卖淫女见面,见面时王先生和张女士均在场,得知该卖淫女不满十四周岁,没有在学校读书,王先生与张女士于是同意为其介绍嫖客,二人介绍多人,并从中获利几千元。
二人被公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抓获,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对其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强奸罪。经审查,该二人的行为系介绍卖淫生行,虽然介绍的对像是幼女,但与刑法规定的罪名、情节不相符。经过辩护,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并提供了相关类案,最终被认定为涉嫌介绍卖淫罪。
二、法律分析
(一)、介绍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人明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牟利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介绍幼女卖淫不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时规定了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行为犯引诱幼女卖淫罪。从法律的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显然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单独罪状并从重处罚的规定,从刑法“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看,显然介绍幼女卖淫行为的法律后果要低于引诱幼女卖淫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该条规定系在嫖宿幼女罪删除之前作出的规定,系指向嫖宿幼女罪之外的强奸行为,不能得出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论,辩护人查询相关判例:(2019)沪0115刑初5379号对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行为,判决认定为犯介绍卖淫罪。
律师提示:刑事案件的定罪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介绍卖淫罪和强奸罪二罪名中,强奸罪判处刑罚更重,且本案的对像为幼女,如认定强奸幼女则刑期在十年左右。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